北京市環保局有關鍋爐低氮改造資金補助問題的解答
1、低氮改造原則上依據改前鍋爐容量,計算補貼額度;若改造后規模發生變化,補助金額采用“就低原則”;若改后容量增加,超出部分不屬于補助范圍。
2、補助資金公式適用于單臺容量大于等于1蒸噸的燃氣(油)鍋爐,若單臺容量小于1蒸噸,可按鍋爐房總蒸噸數代入公式計算。
3、單臺20蒸噸及以下燃氣(油)鍋爐,使用末端治理方式進行改造的,不適用于本辦法;對于20蒸噸及以下的,本辦法比較低必要條件是更換低氮燃燒器,不更換低氮燃燒器,直接改用煙氣再循環的,不適用于本辦法。
4、如果沒有改造前氮氧化物排放水平監測報告,原則上要進行補測,并作為驗收和資金發放的重要依據;今年確實無法補測的,由區環保局根據日常監管出具排放濃度證明材料,作為依據。
5、嚴格執行驗收監測規范,鍋爐負荷需在75%以上;由轄區環保局監測站出具的報告作為依據,同時加強監督監管,保證穩定達標。
2016年6月22日








